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常办发〔2020〕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常州市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确保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基层调研、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一线执法执勤等公务用车保障,强化使用监督,切实厉行节约、降本增效。根据中央、省、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内容和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车管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公务用车管理技术,实现全市公务用车基础信息管理、车辆统一调度、跨区域公务用车、数据统计分析、车辆实时监管、年度数据报送等信息系统“一张网”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部门按规定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以及其它按规定配备的车辆。
第五条市级、辖市(区)车管平台主管部门按照层级为下属各级平台设置专门账号及其使用权限,各级车管平台主管部门应当为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设立专门账号及其使用权限,并对本级平台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车管平台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补充完善单位基础信息,特别是人员编制数、车辆编制数、车辆实有数、标识化情况等关键信息,应按照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完善。
第七条各级车管平台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并完善本单位司勤人员信息,驾驶员姓名应为真实姓名,且上传正确规范的驾驶员照片及其驾驶证照片,并与所驾车辆匹配一致。
第八条纳入车管平台管理的公车应按照规定录入车辆的基础信息、上传车辆的全身照片,录入的信息、照片应当准确规范,应与上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车辆信息保持一致。平台管理员按实际情况每年不少于2次对车辆、人员的基础信息进行更新。
第九条公务用车平台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员、审核员、调度员和驾驶员。辖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确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平台管理员、审核员与调度员,并报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车管平台大数据统计分析功能,对公务用车全域信息数据进行及时更新、汇总、分析和数据提取。各辖市(区)机关事务部门负责完成本地区公务用车年度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年度统计报表要真实反映公务用车总量、分布、变动、费用等情况。工作报告要反映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整体规模、年度运行及变动情况,推动公务用车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制度标准出台、管理手段创新等工作,为全市组织的全国公务用车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实行平台统一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求的车辆由本系统自行管理外,其他车辆包括行政执法车辆全部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安装符合规定的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喷涂规范标识。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使用须通过车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在线操作,按照“先申请、后用车,谁主管、谁审核,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平台派车制度,规范操作流程。
(一)申请。用车人通过车管平台相关功能申请用车,准确填写用车事由(含会议通知、方案)、用车人、报到地点、目的地、报到时间、用车人数等信息,并提交订单。
(二)审批。车辆审批人审批用车,应严格遵循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界定使用范围,对订单信息进行确认审核,对不符合用车规定的申请予以退回。
(三)调度。车辆调度员按照用车订单的需求,经车管负责人同意后,通过车管平台系统进行车辆和驾驶员的选派和调度。
(四)出车。驾驶员按照订单任务和路线要求,按规定执行出车任务,途中如有变动及时向平台调度员报告。
(五)回场。出车任务结束后,车辆停放指定地点,调度员通过平台及时将车辆回场操作。
(六)评分。用车人在任务结束后,通过车管平台对相应驾驶员出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回访评分。
第十四条遇有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可在线下直接使用公务用车,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补报相关用车手续,并将用车保障情况上报单位车管负责人记录备案。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应实行集中管理、定点停放制度。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有应急抢险和执法执勤任务的车辆外,其它车辆须封存停驶,确需使用公车的应上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在应对全市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活动保障、召开两会期间等用车保障,各级公务用车平台主管部门可通过市域一体化调度系统统筹安排各类车辆,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市域一体化车辆调度系统,成立相应的保障班(组),积极响应市域一体化公务出行用车统筹调度,通过车管平台实现市级与辖市(区)、辖市(区)之间的公务用车车辆相互统筹派车。
第十八条市级车管平台与部分地市车管平台建立跨区域公务出行一体化保障合作,常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选择乘用公共交通工具赴合作地市办理公务,可通过本单位车管负责人,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用车申请,由市级车管平台统一进行跨区域公务用车申请、使用等操作,用车费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收取。
第十九条各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选择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来常办理公务,可通过常州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和“常来常往”微信小程序,预约申请使用常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障。公务人员通过微信小程序注册登录,登录后可选择常州市(区)公务用车平台车辆、社会租赁车辆或者T3出行网约车辆,按照自身需求进行申请预约用车服务。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加油、保险、年检、租赁等相关规定,相关基础数据信息应纳入车管平台系统内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优先使用保留车辆,当保留车辆无法满足公务出行用车需求,可通过车管平台选择租赁用车来保障公务出行,租赁企业须按要求在车管平台录入、登记并上传相关用车信息,公车租赁业务应纳入车管平台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由车辆使用单位驾驶员提出申请,车管负责人和公车维修管理员对车损状况进行预算评估,按照相关维修(保养)规定流程审批,定点维修企业负责人及时通过车管平台专用账号上传维修(保养)的相关信息,维修管理员对维修信息及费用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公务用车保险数据信息,由政府采购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与车管平台系统端口进行对接,定期将公车保险数据和事故理赔信息,实时推送并上传至车管平台系统内。
第二十四条公务用车加油数据信息,由政府采购的油料企业,指定专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通过开设的专用账户每月按规定格式、要求,真实准确把公车加油数据导入车管平台系统内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公务用车年检工作,由采购招标的机动车检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检测项目、时间,将距年检到期日期还剩30天的公务用车,向驾驶员发出机动车年检提醒,并线下联系驾驶员及时完成公车年检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加强车载终端设备管理,保证车载终端的信息传输畅通,编制内公务用车应全部安装车载终端。车载终端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报修或更换。严禁故意干扰终端信号、人为破坏车载终端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拆除、改变或改装车载终端结构。
第二十七条严禁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允许他人访问公务用车管理系统数据、调阅公务用车行驶轨迹等,不得随意泄露平台车辆和出行任务等有关信息,做好系统数据保密工作,强化信息数据安全性。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如发现平台数据有异常时,应及时查找触发异常的原因,妥善处理维护系统数据,做好处理结果记录备案,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上报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一)监督检查本级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对下级平台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管理好平台内社会化车辆租赁企业有关信息,监管服务质量,做好履约情况的日常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统计平台车辆使用情况,分析年度车辆运行数据和节支率,定期在系统内公布公务用车、租赁车辆使用状况,制定或转发相关文件、政策规定,发布通知、公告。
(四)做好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功能优化、升级等相关工作。
(五)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日常监督,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及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可通过车管平台,监督检查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规定执行情况,严格查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违纪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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