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庭管理制中内设机构间的关系
栏目:机构设置 发布时间:2024-05-21

  银河国际galaxy网站《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的“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包括了内设机构的设置。内设机构设置,遵循着这样一条基本原则——机关职能的充分发挥和自身建设发展的需要。以功能分化、知识分工应对和化解社会复杂性而设置的审执业务部门与为减少信息费用和内部监管需要而设置的政务、事务、审务等管理机构的关系应合理划分其职责、科学匹配其权限,才能推动、激励业务部门去取得成就,实现公正与效率双赢,否则,将造成二者关系紧张,互不兼容,相互制肘。

  为应对社会对公正与效率的需要,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基于管理出效率,管理出质量的理念,法院内设管理机构应运而生,形成了表现在形式上的科层式组织管理,反映在实质上是宝塔式限权控制。由此,日常审执工作运作中,两类部门能否沟通协调、相互推动、和谐发展成为考验管理方式的试金石。职能式的内设机构,需要将具有相同技能的人编组去完成明确而又稳定的任务,而团队式的组织是由具备不同技能和不同知识的人组成去完成经常性变动的任务。司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同审判业务庭的设置是根据职能需要而设置的,而管理机构应是辅助性或服务性的。

  审判职能的性质决定了法院的一切工作必须围绕以审判为中心进行,内设管理机构的目的也是出于为审判工作服务考虑,目标是一致的,所以,法院内设机构可划分为审判和执行机构与为审判和执行服务的机构二大类,关键是二类不同性质和不同职能机构的职责划分或权限配置是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而设定。目前内设机构行使的职责,具体划分为:审执业务部门专司案件审判与执行,政务机构负责关涉法官晋升、待遇、荣誉和纪律等等工作,事务机构掌控和保障审执部门工作所需的车辆和物资的运转,审务机构(或绩效管理机构)决定审执部门工作优劣评价。以基层法院内设机构的一般规模,管理机构设置有审判委员会、审务办或专委办(负有一定管理职责,而并非单纯办事机构)、审判监督庭(其职能已转向案件质量监管和评估)、立案庭(审限和案件流程管理)、纪检组、监察室、政工科、办公室,此外,还有院长和多名副院长对分管业务直接管理及各种临时性管理机构(此类临时性管理机构多为执行案件中为达某一目标而设置的团队式组织,任务完成即解散),其数量已与审判部门民一庭、民二庭、刑一庭、刑二庭、行政庭及3-4个人民法庭的数量相当。内设机构增多,必然涉及到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从管理的效能角度看,关系越简单,效率越高;关系越复杂,效率越低。高效的管理需要简化层级关系,尽可能地降低不必要的管理损耗,即管理幅度应适中。

  政务机构、事务机构、审务机构必须以保障审执业务部门向既定目标运行并力求达成为其职责,而不应以监督和管理法官为其机构存在的合理性为终极目的。

  面对不断诉讼来的纷繁复杂的案件攀升压力和保证效率的审限制度,业务部门不可能对每一案件深思熟虑后再审判,管理机构无案件压力,可以从容不迫地评判业务部门的工作缺陷或瑕疵;业务部门针对的是每一案件的证据评判和作出裁判结果,管理机构是按照总体目标价值运行评价;业务部门关注个案处理的妥当性,管理机构考虑的是合法性与相关事项的规范性;业务部门遵循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管理机构职责要求适度干预和监督。业务部门与管理机构的关系如同军队中的军职——文职关系,业务部门评价管理机构不懂业务,只会在上指责,管理机构批评业务部门不懂战略、不知全局。管理与被管理永远是一对矛盾。

  业务部门与管理机构在各个时期具有不同的相互关系及变化:追求效率时,管理机构数量少且注重为案件审判与执行服务的工作突出,二者关系融洽并容易沟通意见;追求公正时,管理机构按照高层领导指示最大限度加强控制和限权,二者关系紧张,部门之间易产生隔阂,不容易沟通、交流意见。

  法院管理的核心是审判管理。对职能式机构的管理应由了解机构职能运作的人组成的管理机构进行,才不致迷失方向,引起关系紧张局面,如后勤管理应以服务为本、人事管理应以人为本,质量管理应以协调、治理为本,这些管理必须围绕以审判工作为核心运行。人们从宏观指导来勾画、预测框架建立起来的效果,“细节决定成败”往往被抛弃。微观的东西常常不能引起重视,认为在整个宏观里没有质的意义,但忽略微观而致使宏观动作过激或不能达到预测效果的不乏其例。

  管理机构的职级一般都高于业务部门的职级(人民法庭仅庭长高配,不是机构。执行局高配,是基于案件执行方面的原因,不是管理机构中的提升。立案庭和审监庭虽然负有管理职责,但在观念上是业务部门。),从知识分工角度和法院职能出发,既然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审判优秀人才应配置于业务部门,荣誉和待遇本应高于其他机构才为合理,也符合责、权、利统一原则。但固有思维始终认为,管理者的地位理应高于被管理者地位,才有足够的资格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平级之间不存在管理关系。针对法院工作而言,这样的“常规理论”将会促使一线人员选择离开审判与执行岗位,躲避职级低下而又风险责任大且繁重的工作,因为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承担的风险责任远比业务部门承担的风险责任小得多,其压力也非常微弱。趋利避害是人的正常心理,在管理中并没有什么可指责的。此种隆升管理机构职级的模式安排,无疑会增加沟通过程中的心理障碍。

  从传统的行政管理到单纯的司法管理,再到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管理,各种管理方式各有优劣,从其实际运行效果看,统存在以一种局限性来解决另一种局限性,终究是不良循环的。管理机构的存在,不是目的,而应该是手段。

  多数人不愿分析、研究法院内设机构间的关系,认为是在争名夺利,而这个课题恰恰是影响“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的重要保障。”的一个方面。考察、分析、研究法院内设机构间的关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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