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十五)
栏目:机构设置 发布时间:2024-05-21

  2019年8月,中央印发了《中国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帮助大家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增强党管机构编制意识,中央编办组织力量编写了《〈中国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对《条例》的内容主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逐章逐条进行了阐释。

  现摘录《〈中国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部分内容发布,供各位读者学习参考。今天学习的是《条例》第五章第十五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机构编制议题的程序,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

  凡属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编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集体讨论的形式主要有党委全会、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编委会议等。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在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须由集体讨论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的议事清单,并严格执行。相关党内法规明确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职责事项应当实行清单管理。例如,《中国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中国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党组应当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本单位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清单内容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相关党内法规也明确了一些须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机构编制问题。例如,《中国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讨论和决定本地区重大改革事项,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都属于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的职责。《中国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等重大问题,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

  各级编委在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各级编委会议议题由主任确定。重要机构编制和职能配置事项,银河集团网址登录由各级编委审批,重大事项事先向主任请示汇报。地方各级编委可以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须由本级编委会议审议的事项清单。

  会议审议是集体讨论并决定机构编制重大问题的主要形式。《中国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对于党委(党组)集体审议的会议形式、到会人数、表决方式、通过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党委(党组)会议审议机构编制事项也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对于编委会议程序,通常情况下,各级编委会议由主任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编委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可以请其他领导同志及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各级编委的会议纪要,由编委主任签发。会议纪要一般印发给编委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或地方,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报送本级党委领导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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