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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学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重点面向全国民委系统及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招标项目坚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鼓励联合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组织实施与管理。该机构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牌子。
1.科研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自然科学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不超过5年;社会科学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不超过3年;其中,民族问题研究项目一般应当年完成,最长不超过2年。
2.国家民委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征集选题,制定申报项目指南。
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招标工作,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筛选。
6.国家民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应急项目。应急项目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主要采取委托方式进行。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第一个季度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指南》,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的领导。
(2)申请人一般应为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的正式在职职工;如果是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3)主要申请人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4)主要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扶持和鼓励中青年学者(39岁以下)申报。
(5)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从事民族工作的处级以下干部,须由两名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推荐。
(2)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需按本办法中有关申请人资格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及信誉保证;
(3)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
(1)形式审查: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提交专家组评审;
(2)专家组评审:专家组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
(3)初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评意见,报分管委领导;
(2)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员结构的合理性;
(2)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项目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第八条项目立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民委的终审意见,下发立项通知。
第九条进度管理1.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研究合同书》。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和终结报告制度。
3.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可终止项目进行,停止拨付经费: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项目鉴定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成果鉴定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鉴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将5份最终成果报送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鉴定申请表》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项目鉴定申请表》送鉴定专家小组;
3.专家组成员进行鉴定,并在《项目鉴定申请表》上提出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鉴定等级意见;
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等级;
5.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组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1.成果鉴定未通过,并在12个月内进行修改仍未通过;
第十二条验收与结项1.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发给《国家民委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第十三条经费管理原则1.国家民委在民族工作经费中,单独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年度规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4.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管理的项目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管理费提取标准为青年项目、应急项目和一般项目2000元,重点项目3000元。
6.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照第5款标准只能提取一次管理费用,不能重复提取。
第十四条经费拨付程序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2.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2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经费使用办法1.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2.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项目鉴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不提交者按撤项处理或不予鉴定。
第十六条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七条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国家民委,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字样。
第十八条项目一般须经鉴定通过后,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条件下,方可公开出版。
第十九条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直接进入国家民委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的,可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评奖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