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大同市文博系统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科研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公开化,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结合文博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是指由我局文物保护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含系统外的委托项目),由国家、省、市等系统外经费支持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文博系统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产出等全过程。
第四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第一直接责任制和终身责任追究制,确保科研项目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科研项目责任可分解、可追溯、可奖惩。
(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设备、应用软件及数据库等;
第六条大同市文物局是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由局博物馆管理科负责牵头,其他科室协调配合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合同,下达项目经费,办理项目结题、鉴定和成果申报等手续;
(二)为科研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对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三)科研项目实行大同市文物局、局属单位(委托单位)两级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一)协助局机关相关科室将项目申报信息及时通知科研人员,并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动员、组织与申报材料的收集、预审;
(二)跟踪管理项目的研究进展和实施过程,建立科研档案,及时向局博物馆管理科反馈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
(三)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确保研究人员的研究时间,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同时,应紧密围绕文博事业发展的重大任务、重点工作、重点方向以及文物保护的难点、热点问题。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申报科研项目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认真组织研究队伍、做好调研、选题和查新工作,确保项目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或主持两项(含两项)以上项目。
每年9月初由局博物馆管理科发布项目申请公告,各单位填写《大同市文物局科研项目申报书》,由各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博物馆管理科。
局博物馆管理科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各单位年度科研成果总体情况,作出项目立项批复的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经局党组同意后公布结果并通知立项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科研人员与其他单位合作申请项目,须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议,明确任务目标、项目分工、经费分配等。科研合作协议须经相关局属单位以及局机关等相关科室审核。
第十八条系统外的委托项目由局党组确定委托单位。委托单位确定科研项目负责人后,由项目负责人向大同市文物局提出项目申请。项目批准立项后,委托单位要与局机关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如研究过程中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需向局博物馆管理科提交延期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研究经费由局规划财务科统一支配管理,分年度拨付,由局党组确定每年下拨经费额度。科研经费到位后由局规划财务科通知立项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立项单位要确保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一)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约定内容开展研究工作,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知识产权承担责任;
(二)组织项目组研究成员,明确其分工,并决定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结题、论文发表、专利申报等事项中的署名排序等权益分配;
(三)遵守项目经费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现行规划财务制度支配项目经费,对违规使用经费造成的后果负全责;
(四)负责科研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向局机关项目管理部门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及时申报、登记科研成果,自觉接受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和局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立项单位负责人要履行职责,对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研究人员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
第二十三条局机关在项目立项12个月后,组织财务、纪检、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员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与评估,对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及措施,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与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科研合同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更改,涉及到修改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预算调整和延迟完成研究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应书面报告局属单位和局机关,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合同中止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和局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和审核,项目负责人须承担合同中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局机关在项目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结题验收。项目结项验收以《申报书》或合同书为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由局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最终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具体程序为:
(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大同市文物局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项目鉴定表》,并附带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局机关;
(二)局机关相关科室对《大同市文物局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项目鉴定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送专家组进行鉴定;
(四)局机关相关科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提出能否结项及相应评级的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6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之后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并进行公示,且3年内不得申请科研项目。
第二十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局机关可终止项目,停止拨付经费:
第三十条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办理结项事宜,发给《大同市文物局科研项目结项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第三十一条无故不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大同市文物局有权冻结其经费使用,并暂停相关人员申报新的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和立项单位负责将科研资料归档,确保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第三十三条科研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大同市文物局所有,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项目承担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取得荣誉权。银河集团网址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