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官方官网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促进会(简称:中侨文促会)于1989年8月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是中国侨联主管的全国性、涉外性和非营利性文化社团,旨在团结热爱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的海内外同胞和友好人士,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汲取世界文化精华,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深化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文促会目前共有理事462名,其中大陆46人,港澳8人,亚洲 69人,欧洲154人,非洲32人,北美洲71人,南美洲28人,大洋洲54人。海外理事(含港澳)分布于9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亚洲23个国家和地区、非洲19个国家、欧洲29个国家、北美4个国家、南美洲10个国家、大洋洲5个国家。
2010年9月25日,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促进会第三次理事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选举乔卫同志为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促进会会长,并通过了《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促进会章程(修正案)》。第三次理事大会共聘任理事476名,包括国内理事99名、海外理事377名。海外理事分布于8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美洲12个国家,欧洲28个国家,亚洲22个国家,非洲13个国家,大洋洲3个国家,以及香港、澳门。
2015年10月12日, 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促进会第四次理事大会在安徽合肥举行,大会选举康晓萍同志为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促进会会长。第四次理事大会聘任理事462名,同时聘任副秘书长24人、秘书长1人、副会长49人。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侨联创办的文化社团,是团结联系广大侨胞,促进海内外文化交流和文化合作的全国性、涉外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的海内外同胞和友好人士,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汲取世界文化精华,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深化我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第四条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本会接受中国侨联的业务指导。
(三)组织文化演出、创作、展览、展示、评奖等,举办华文教育论坛、培训、讲座、夏令营等;
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员制,理事会员由中国侨联邀请海内外热心国际文化交流事业的专业人士及有关团体负责人担任,实行届任制,任期五年。每届任期内如有理事增补事宜,由会长办公会报请中国侨联决定。
第十二条 理事辞任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理事如果连续三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会长办公会批准,本会可终止其理事资格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违法行为并已被定罪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批准,本会可予以除名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经中国侨联同意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侨联同意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需报中国侨联同意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可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人员由会长办公会提出,中国侨联邀请。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侨联审查同意,并报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物,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