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是文化”的探讨大体有以下几种指向:一是强调宗教研究方法论的创新;二是致力于将“宗教是文化”理念作为党和国家确定宗教政策的理论基础,主张对宗教的认识去意识形态化;三是以“宗教是文化”作为全新理念,推动当代文化建设。“宗教是文化”论丰富了宗教研究的视野,但不能把“宗教是文化”作为认识和把握宗教的唯一视角,应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全面认识和把握宗教现象。
作者简介:沈桂萍,会主义学院中华文化教研部民族与宗教教研室主任,教授。 邮编:100081
一般认为,改革开放后关于“宗教是文化”的说法,最早是由赵朴初先生提出来的。主要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宗教学界和宗教哲学界在“宗教论”的讨论中,逐步意识到了学术研究进一步去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的必要性,逐步“面向事物本身”,面向宗教的本质本身,并初步确立了从文化层面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从政治和意识形态层面去思考宗教本质的学术思路。继赵老之后,许多学者相继提出了“宗教是文化”、“宗教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宗教是一种社会文化形式”和“宗教是一种社会文化体系”等观点。在这种学术思潮的推动下,中国宗教学界和宗教哲学界很快掀起了一个研究宗教文化的热潮。一批知名学者,如方立天、季羡林、楼宇烈、牟钟鉴、吕大吉、张志刚等,先后编辑出版了一系列具有相当理论深度、影响较大的宗教文化方面的论著。
时至今日,从“文化”的综合意义上来分析宗教、研究宗教、评价宗教仍然是中国宗教学研究的一个热点,形成了独特的“宗教文化”热,并发展出一种全新的宗教文化学。与此同时,宗教界也有仁人志士力倡“宗教是文化”的理念,致力于宗教文化品位提升。
总的来看,学者关于“宗教是文化”的探讨大体有以下几种指向:一是强调宗教研究方法论的创新;二是致力于将“宗教是文化”理念作为党和国家确定宗教政策的理论基础,主张对宗教的认识去意识形态化。学界普遍认为,传统上指导我们党的宗教认识反映论、宗教功能论过于简单化,导致宗教工作以弱化宗教影响为导向。学者主张从文化的层面,多维视野认识宗教,从而在党和国家政策层面,重新审视宗教功能。三是有学者和政界人士主张以“宗教是文化”作为全新理念,推动当代文化建设。这种主张突出和强化宗教文化层面的道德功能和心理功能,主张利用这些功能,推动宗教文化建构,推动宗教文化在当代文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首先,“宗教是文化”论丰富了宗教研究的视野。“宗教是文化”论的提出和研究的深入,为我们全面认识和把握宗教的本质、功能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作为学术探讨,“宗教是文化”的观点,要求把宗教放在特定文化系统和特定历史时期中通过宗教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互动全面认识和把握宗教的社会作用,这就可以多层面透析宗教的正负两面性。这种取向是值得肯定的,这一观点丰富了宗教的视野,从而对宗教社会功能的认识更全面,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就宗教界而言,从自身宗教信仰的角度出发,提出“宗教是文化”,有利于宗教的生存和发展,也有助于宗教界寻找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点,寻找相适应的切入点。
其次,不能把“宗教是文化”作为认识和把握宗教的唯一视角。承认“宗教是文化”的理论价值,并不意味着文化是宗教的本质特征,也就意味着不能把“宗教是文化”作为认识和把握宗教的唯一或全部视角。因为文化是宗教的衍生属性,不是宗教的全部属性,更不是宗教的本质属性。宗教的本质属性是对“超验的、神圣性的甚至神秘化的”超自然力的信仰,这一点是宗教区别其他文化现象的本质特征,认识和把握宗教,主要是把握宗教的超验性、信仰性的本质。正如任继愈先生所言:“宗教的思想基础是盲目信仰,而不是理性、思辨”。“宗教继续存在这个事实,可以找到科学的说明,但决不能由此证明它有科学性”。[1]
宗教与文化关系密切,但宗教不等同于文化。宗教是社会文化的一种形式,与人类创造的其他文化形式相比较,既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宗教文化的根本特点是异化性,宗教是以异化的方式反映现实生活而被实体化了的一种社会体系和文化生活方式。宗教文化通过一定的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实际的作用,例如通过宗教道德、宗教哲学、宗教文学、宗教艺术、宗教习俗、宗教典籍、宗教活动,影响人们的思想情趣,成为社会精神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此,宗教与人类文化同时形成,并成为人类文化早期阶段的主要表现形式,宗教也是人类文化的载体之一,并在各种文化模式中起型铸作用。
就宗教文化本身而言,仅谈“宗教是文化”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宗教是一种什么样的文化。不同社会文化形式是不同的,而且同一种文化内部观念有先进落后、精华糟粕、积极消极之分。宗教文化,既有精华也有糟粕,宗教对人类文化的历史作用既有积极推动的功绩,也有阻碍甚至抑制文化发展的罪过。
笼统称宗教是文化,强调的是宗教与其他文化现象的共性,并没有廓清宗教自身的本质属性、价值观念和社会作用,反而用文化的共性掩盖了宗教的个性,容易使人看不清宗教的本质,另一方面,也容易用文化性化掉宗教性。实践层面,泛谈“宗教是文化”,容易导致对宗教积极作用的夸大,有意回避宗教的消极影响,容易在全社会范围内造成宗教热、导致宗教泛滥。近些年形成的宗教热,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片面夸大宗教的文化性不无关系。
在“文化”的旗号下,一些传教士会以文化的名义传教,一些学者会以文化的名义传播神学思想,一些官员会以文化的名义发展宗教,国外势力会以文化的名义实施战略遏制。
中国近代史上教案频发的深刻教训,开放条件下社会矛盾凸现中宗教问题的累积叠加,世界上现实的政治、经济利益利用和借助宗教引发的动乱、冲突、战乱的严酷现实,都警示我们要十分慎重、严谨地认识和处理这个问题。在谈“宗教是文化”这个共性的时候,还要看到宗教自身的本质属性;在谈宗教的某些积极因素的时候,还要看到宗教自身的消极作用。在工作指导方针上“差之毫厘”,在实际生活中就会“失之千里”。
总之,执政的中国,既要承认宗教的文化特征,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学术界对“宗教是文化”的阐发和研究,支持和鼓励各个宗教开展神学、佛学、经学思想建设,挖掘宗教自身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生因素和内在动力,以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继承和发挥宗教传统和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以鼓励学术界研究和引导宗教传统和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丰富社会主义社会的精神文化资源。又不宜把宗教仅仅归结为文化,进而用“文化宗教论”取代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论,导致对宗教认识泛化,更不能在“文化”论中“化解”或“化掉”宗教。
作为执政的中国,要全面准确认识和把握宗教现象,仅有“宗教是文化”论的视角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从哲学、社会学、历史学、文化人类学、心理学等多个角度切入,既要认清宗教的本质属性、历史演变规律,也要全面把握宗教的多面功能。迄今为止,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仅为我们提供观察宗教的正确方法,而且提供了关于宗教现象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
唯物史观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指导:一是走出从宗教本身的历史去说明宗教,用精神因素去说明宗教本质的误区,当然也不能用文化去说明宗教的本质。
宗教作为支配人们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超人间”的反映,作为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和一部分,最终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只有在社会经济基础中才能深刻把握宗教的根源和本质。否则,宗教研究就只能在“神”或精神的太空中飞翔,难以落脚于坚实的大地。
二是宗教的发展决定于社会的发展,只有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如何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过程着手分析,才能找到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一切宗教都是从各民族的社会政治条件中产生,并随着这些条件的演变而演变。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的变化,必然要求宗教在神学观念、行为方式、组织结构等内外要素方面做出不同的调整。同时,宗教利用其特有资源,对社会发展进程发生影响,由此获得自身在新的社会环境中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三是“人与神”的宗教关系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在观念上的反映,在阶级社会中则需要用阶级斗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去说明。唯物史观为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现象提供了正确的路径和方向,沿着这条路径才能正确揭示宗教的社会功能和历史作用。
做好宗教工作,准确把握宗教现象是前提。那么怎样才能全面、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宗教现象?宗教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宗教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的历史和现实矛盾相交织,具有特殊复杂性。全面、准确把握宗教现象,既不能以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简单化思路来指导,也不能以“宗教文化论”来指导,关键是立足于“四个全面认识”和宗教问题的“三性”,把握宗教的两重性,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着眼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抑制其消极因素,努力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准确、深刻地把握宗教,做好党的宗教工作。
在2001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同志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分析宗教问题,在深入考察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和宗教工作新形势的基础上,高度概括并深入阐述了宗教问题的三个特点,形成了我们党关于宗教存在具有长期性、宗教问题具有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的基本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时代化的重要成果。
2006年7月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同志进一步提出:“要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2]这“四个全面认识”,深化了对宗教问题基本特点的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群众观的统一。指出:“宗教的存在,是以大量群众信奉为前提的。……由于宗教的这种群众性,宗教往往构成一种非常强大的社会力量,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破坏作用。关键看能否有效地管理和引导宗教,减少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3]
宗教的社会作用是由如何被调动、被激发而决定的。宗教既有巧用、善用、活用而维护现存社会秩序的作用,也有被利用、误用、错用而破坏现存社会秩序的作用。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就必须科学地认识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才能在宗教工作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遵循宗教的客观规律,做好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的工作。如果我们的政策把握得好,管理引导得当,广大信教群众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但如果政策把握不好,问题处理不当,宗教就会释放出破坏的功能,甚至引发或加剧社会振荡和动乱,也有可能被敌对势力利用来引起制度剧变、国家解体的催化因素。同志曾提醒,有的党员干部“忽视宗教对社会的消极作用,放弃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对宗教界人士的教育引导,甚至热衷于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助长宗教热,对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视而不见、丧失警惕。”[4]因此,我们必须以唯物辩证的观点看宗教,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努力探索和掌握宗教问题产生、发展、演变的规律,妥善处理复杂敏感的宗教问题,不断提高做好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多做贡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社会主义应该不应该倡导宗教文化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或者怎样把握宗教文化在国家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宗教文化虽然不是主流文化,但也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神论的宗教思想不是我国当今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但其对信徒有道德教化、止恶从善、心理抚慰的积极作用,对社会道德规范和生活习俗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因此,我们主张对传统宗教文化采取积极扬弃,批判继承的态度。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就要围绕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努力发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我们并不认同将宗教完全等同于文化的观点,但也不否认若干宗教经典、教义、宗教道德、艺术中所积累着的人类生命繁衍的文化信息,渗透着的历史积淀的体验和哲理,所孕育着的民族优秀文化因素,所镌刻着的人类精神文明发展的轨迹。我们要建设的“和谐文化”固然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但其中就包括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发扬民族和谐文化资源,借鉴人类有益文明成果。在这里,宗教就可以,也应该有所作为和贡献。
比如:宗教名胜资源可以丰富旅游的文化内涵,宗教场所多种风格的建筑可以美化城市,宗教作为民间文化的联系纽带可以推动与境外、海外的友好往来,提高城市的知名度。
在挖掘、弘扬、借鉴宗教文化和谐理念方面,各宗教团体做了一些积极探索和有益的尝试。各个宗教积极挖掘和弘扬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并作出符合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要求的阐释,即抛弃违背时代精神的内容,修正不适应时代精神要求的内容,补充时代精神要求的内容,弘扬在现代社会中仍有生命力的内容等这些都是十分有益的。
总之,时下关于“宗教是文化”论在不同层面有不同指向,执政党对“宗教是文化”论的把握要心中有数,全面认识当代宗教现象,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立足于“四个全面认识”,着眼于发挥宗教积极因素,努力推动宗教在当代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因素,但不能放大甚至异化宗教文化功能。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这一点上必须头脑清醒,意志坚定,行动有力。
[1]任继愈.任继愈宗教论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194-195.
[2]国家宗教局宗教研究中心.“十一五”时期宗教工作理论探索的回顾[OL].中国宗教网,2010-11-5.
[3][4].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76、386.返回搜狐,查看更多银河官方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