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文杰教授:赵德馨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栏目:学术交流 发布时间:2024-08-14

  银河galaxy官网2021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与文娱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已圆满落幕。本期推送的是传媒法事例十的专家评析内容。

  2021年8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德馨经济损失3380元、维权合理开支529元,共计3909元。

  该案为系列案件,赵德馨教授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即中国知网运营主体)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相关判决文书多达100多份。在这些系列案件中,赵德馨教授主张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国知网”()中擅自向公众提供涉案文章的阅读、下载服务。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作品数字化并在网站上进行传播、销售,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赵德馨教授的夫人周秀鸾教授,同为知名经济史学家,同期也有41件起诉中国知网的类似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均不同程度支持了赵德馨教授和周秀鸾教授的诉讼请求,赔偿额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影响赔偿额的主要因素是涉案文章的字数。

  被告中国知网的主要抗辩理由有:一、涉案文章发表于相关期刊,知网收录、传播涉案文章的行为取得过原发期刊授权;二、知网收录、传播期刊文章的行为符合网络转载法定许可,无需另行取得作者授权;三、知网在原告应诉后已删除文章;四、涉案文章原发期刊在征稿过程中已通过稿约、版权声明等形式公开告知已被被告网站收录等事实,使用费用以稿酬形式支付,原告投稿即视为同意涉案文章被收录和信息网络传播。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收录到其数据库并在网络上提供付费浏览和下载的行为不构成法定许可的主张;被告主张其系经过涉案作品所载的期刊出版发行方授权使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作者曾向刊文单位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不具有合法来源。

  长期以来,大型电子数据库收录作品的作者权益保障问题虽经各界呼吁,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利用未得到使用许可的作品牟利反而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构成版权领域的突出社会问题。该系列案件既为擅自利用他人作品的数据库运营商敲响了警钟,也有助于唤醒人们对争议背后存在的“作者——期刊社——数据库经营者”三者间复杂关系的关注,对于从根本上解决与数据库有关的各方权益分配问题将起到有益的推动作用。

  89岁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状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中国知网”运营方)侵权,起因是中国知网擅自收录他的100多篇论文,却未获得任何稿酬。这一系列案件再次触及版权领域存在的一个痼疾,大型电子数据库未经作者合法授权,收录大量作品对外提供付费访问,而且价码不断提高。该系列案件折射出多重社会问题,包括“作者——期刊社——数据库经营者”三者间复杂关系、数据库运营者的垄断地位、作者权益的保障等等,限于时间关系,我主要谈论文作者权益的保障问题。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无论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都没有将法定许可扩张到网络转载场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曾经一度认为网络转载可以适用法定许可,后来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颁布,删除了相关规定,现在这个司法解释已经废止。进一步讲,现行著作权法第35条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将他人论文收入数据库,实际上连转载都不是。因此,将论文作品放置于信息网络供公众访问,或者进行复制、发行,都需要取得作者的授权。数据库可以采用在线访问的方式,也可以对外出售载有数据库内容的光盘等载体,前者涉及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者涉及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对于这一点,数据库的运营者作为专业机构,是应当而且实际上十分清楚的。

  其次,对作者的授权在认定上须谨慎。作者向期刊社投稿,通常情况下是希望稿件能被采纳,在某一期上予以刊出。因此可以认为,作者的投稿行为包含了授权杂志社将稿件发表在某一期的意思表示,杂志社获得一次性的以刊物为载体的稿件复制、发行权。相反,不能认为作者单纯的投稿行为使得杂志社获得稿件的全部著作权。著作权是权利内容极为丰富的知识产权,其保护期也是相当漫长的,如果认为作者向期刊投稿就失去了一切著作权的话,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除外情形主要是指著作权法中有关法定许可及合理使用的规定。即便杂志社有单方声明,也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投稿作者可能并不知晓,二是声明内容模糊宽泛。而根据著作权法第29条之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实际上是不但要求就作品使用订立许可合同,还要就许可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杂志社的单方声明很难满足这些要求。换言之,杂志社若要从作者处取得信息网络传播的授权或者转授权的权利,一是应当与作者订立授权内容明晰的合同,二是授权条款应当公平合理。

  最后,老教授状告知网系列案件也值得我们反思著作权法上有关法定许可、集体管理这些与作品大规模传播密切相关的制度。论文写出来,作者确实希望它得到传播,网络传播一般来说也是作者欢迎的,问题是如何既推动作品的传播,又保障作者的正当权益。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已经有了更加优越的技术条件。大型数据库服务商完全可以查明权属(论文尤其容易)、精确记录论文的访问、下载情况,合理付酬,因此,解决的方向不仅仅是作者增强版权意识,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更重要的是督促将作品作为其信息产品的商业机构肩负起保障作者合法权利的义务。


本文由:银河国际科学研究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