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霍姆斯经历了战争之后,他认为法学才是生活的希望。于是,他义无反顾地投身到了法学之中。他立志要实现一个法治的社会。尽管他在联邦最高法院任法官30年,之前在马萨诸塞州任法官长达20年,但他的法学观念从来没银河集团网址登录有遵循传统。
霍姆斯用心学习法学,达十年之久,他为此几乎没有涉足于社交。他还干过律师,做过《美国法律》和《评论》的编辑。但是霍姆斯并不想在这种工作上浪费时间,他从没放弃过法律研究,他要以自己惊人的洞察力深入到法律的核心,终于,他写成了一部《习惯法》,这部书里包含了深刻的司法的思想。霍姆斯相信,任何一个职业都能够展示个人的才华,使一个人的精神能量能够自发地发挥,并且发挥得很充分。
他在写完《习惯法》之后,曾说过:“每当我考虑到这个庄严的问题时,我的精神便为之振奋,假使把法学比做一个情人,那么,我们就要专一地投入到这份感情中去,这样,我们才能赢得自己的情人,而我也是带着这感情完成了《习惯法》的。”霍姆斯的法学成就并不仅仅是一部《习惯法》。在《习惯法》出版的同年,他又被任命为马萨诸塞州的最高法院法官,这是霍姆斯一生的飞越和转折。那时,霍姆斯才40岁,而在这个年龄两个好事同时降临到了他的头上。于此,他时常不无调侃地说道,人在40岁时总会有自己杰出的表现。
的确,霍姆斯这部法学著作的影响不仅是在法学上,在文学、哲学和其他学术中都有一些影响。霍姆斯在法律哲学上的启示之言,往往与他的经历有关,这包括他的法官生活,他总会将这些经验融入到美国的法律体系当中,霍姆斯的这部法学著作几乎是一部他个人的法学经验史。霍姆斯从来都不相信法律是天上神的沉思,他说,法律只不过是法院所要执行的东西而已,法学只研究眼前和当下的事物,至于关心未来,那是社会学和经济学的事情。毫无疑问,法律必须立足于实用的意义之上,法律理论就是要求法律无条件地去适应事实。
所以,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它就应当符合社会的实际情感和要求,只有事实和客观性才是一个健全法律体系的根基。霍姆斯在法学上是坚定的离经叛道者。他建立了一个新的正规的法律体系,实用主义从此登上了法学界的舞台。霍姆斯具有法学学者的身份,同时也是一个杰出的实用主义者。他坚持自己的法律实用主义的观点:法律主要来自经验,它并不是法理学家所设想的逻辑分析,它也不是完全建立在历史基础之上,这不会来于自然,同样不是来自上帝。
更深一层,法律仍在发展之中,所以,法律又不具有绝对性,它更不是已经完成的事物。霍姆斯只在法学的意义上承认实用主义。而在生活哲学中,他并不认为实用主义是生活的全部。在法学上,霍姆斯对逻辑相当敏感。他不厌其烦地重复道,法律不过是法院不得不决定的事物,它本身并没有什么力量。但是,那些信奉自然法的法理学家们,总会把熟悉的事物看做是任何人都会必然接受的事物。这是一种毫不实际的想法,把法律当成自然逻辑,它最终会损害法律本身。
人们习惯在逻辑方法和形式中找到一种人人渴望的安全感和可信性。但是,可信性往往会造成错觉,而安全感却不能决定人的命运。然而,那些法官却往往习惯于讲逻辑的语言,那些律师也是经过逻辑训练的。他们完全熟悉推断、类比和辨别,并将所有法理的结果都建立在这种基础之上,这无疑会使法律误入歧途。霍姆斯认为,应当从法学内部来确立法学的基本原则,而不是把它当作来自外部的某种人类学的文献加以研究,更不能将它与数学的规律混同,法学的结果不在于制定理论方面的教条,其过程也不在于以合乎逻辑的方式来进行。
一条法规应当有其真正的管辖权,但它的社会目的是帮助我们实现某种希望。霍姆斯从来不依靠历史来解释法律的教条,只喜欢研究制定法律的目的,以及实现这些目的的理由。霍姆斯的独创完全以事实为基础,这也是为什么法律实用主义和法学中的社会学能够得到承认,并引起广泛影响的原因。霍姆斯不会被社会主义的幽灵所吓倒,而托马斯·库利和斯宾塞的学说他也不会屈服,他只会考虑到社会责任和利益,并从这方面来研究法学。
霍姆斯相信,健全的法律是平等和纯洁的。他认为,美国宪法中没有条文促使人们欺骗自己,法院也不会负有这种责任,所以,他批评一些极端的改革者:“你们会在几分钟之内把需要几百年长成的大树砍倒。”但霍姆斯不是霸权主义者,他完全愿意降低法官的权威,让立法可以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在美国的法官中,霍姆斯的明智是非常突出的,这种明智具有一种宽容。他可以容忍自己认为是徒劳的实验或者愚蠢的立法,他也能更清楚地辨别个人的信念和公开的判决,霍姆斯不会对自己所确信的事物犹豫不决,更不会在一些可以争辩或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上有所偏袒。
但在一些可以争辩的问题上,霍姆斯却看到了一些法官和律师的偏颇,或者以他们个人的哲学来表达自己的见解。霍姆斯认为,整个生活就是一种实验,因此,他不愿意让法律退出人们的生活,而是极力让生活实验参与到宪法和法律当中。他以实用主义的精神对每一种方案都给予辨析的机会,对每一种意见都给予同样的支持,对少数人的抗议和多数人的妄想,他都不会为此提出任何立场和见解。
霍姆斯对第十九宪法修正案阻挠各州进行的实验表示惋惜,他认为:“实验是社会体制的一部分,但有一种文化企图是卑鄙的,它损害了生活和法律,这就是那些抑制发表任何意见的企图。生活是实验,那么,宪法也是,那些不完备的知识,让我们像赌注一样做出一些苍白无力的预言。但是,我们并不应该因此而失去信心。”霍姆斯具有难得的容忍精神,这种精神与积极向上精神一起与他度过了法官生涯。霍姆斯说,采取行动就是肯定一种具有价值的理想,所以,他不怀疑自己所认为的生活中必需的自由权利和他所致力于解释的宪法。
霍姆斯的果敢与自己的经历有很大的关系,但一部分虽然是由于他天生的气质和体魄所决定的,另一部分则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理性思考的结果。在发表法治理论或是法院公告的时候,霍姆斯总会用肯定的语气,这已经成为了一位法官而不是法理学家应有的态度。关于国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总是非常复杂而难以论述的,霍姆斯则对两者有清晰的阐述。他认为,国家不是静止的物体,而是一个有机的实体,美国可以以主权的身份采取任何行动。
而法律与国家不能等同,宪法只能在国家实体中出现,宪法的制定是容许发展和实验的,它也可以修改,因而它是开放性的。政府与法律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政府必须拥有足以保护全体国民和全面实施法律的权力,行政权力则应当在宪法容许的范围内得到支持。反之,法律对政府权力和职能有相对的约束性,执法权应由立法部门决定,它应当包括应付一切重大的社会需要的内容。一部政治机器运转所需要的行政权和司法权,两者之间要不断调节才能发挥各自的作用。
联邦制本身就是一个实验。联邦中各个州都是独立的实验场。这种实验包括由中央来调节的经济贸易,所以,贸易的范围从来不受局限,更不会受到,联邦可以自行解决这种问题。在企业中,各方的福利都同样受到政府的关注,他们对资方和劳方不会采取不同的标准。在法律限制下,各方都有权利去自由地追求各自的目的,任何结合都会受到保护。监督各方必须遵守规则,这是法院的职责,只要在遵守规则的情况下,法院对各方的行动也不会干涉。法院不会禁止人们去做什么,也不鼓励人们去做什么,它更不会指出人们所做的错误的判断。
只有立法机关才会判断个人自由权的权限,因为这种自由权不能对外构成任何危险。联邦一直遵循司法复审的制度,这对体制本身有积极的意义,它作为联邦制的协调手段,只有在特殊事件中才会运用。人们在特殊境况下,必须谨慎地运用它。竞争市场必须是公开和公平的,法院必须对此做出保证。公开市场能否被人们所接受,这便是对政治和经济思想的考验,由此而论,政治和经济的真理则是不存在的。从本质上说,美国宪法并不是真理,它需要不断地适应事实的发展与变化,所以,修改宪法是社会必须的需要,这才是宪法存在的合理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