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绽蕊:应以“有效大学制度”取代“现代大学制度”

  大学制度作为一个学术问题,学界在对其一些问题的认识上,还存在很多歧义的说法,“现代大学制度”这一提法就是其一。而如果以“有效大学制度”取代“现代大学制度”这一概念,似乎能更好地表达相关学者和决策者心目中的制度理想。

  要认识大学制度,必须先从“制度”的概念谈起。“制度”一词的英语是institution。仅从字面上解释,它有许多容易混淆的含义。《新国际韦伯斯特英语综合大词典》共给出了多达7种解释。《辞海》对“制度”一词的解释则包括,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体系;以及旧指政治上的法规制度等解释。

  制度经济学家则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在自己的理论框架下,对“制度”一词的含义进行了非常学术化的解释。例如,制度经济学的奠基者凡勃伦认为制度是思想和习惯长期积累的产物。日本学者青木昌彦根据自己的研究目的,将制度定义为“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其实质是对博弈均衡的概要表达”。德国学者柯武刚、史漫飞认为,“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

  上述这些界定大多是从制度的功能、属性等角度出发作出的。在了解制度由哪些方面组成之前,对制度的功能和属性进行判断显然有些操之过急。相比之下,埃里克布鲁索和姆汉德法里斯对制度的定义明确了制度的组成内容,更容易让人抓住这一概念的主旨。他们从制定和解释规则的组织和规则本身两个方面来界定“制度”的内涵,也更加符合现实情况。换句话说,“制度”一方面是指特定的规则,另一方面还包括制定和解释这些规则的组织机构。

  国内学者对大学制度的理论探讨是伴随着制度经济学理论对高等教育管理研究领域影响的逐渐深入,而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的。这些学者在接触到制度经济学理论之后,发现它所提供的知识对高等教育领域的很多现象具有强大的解释力。高等教育研究者长期以来都不得不忍受高等教育管理研究领域以事实描述和个人观点为主要知识形态的现状,以及其他学科对于该领域缺乏规范理论解释体系的批评。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引入使得这些研究者在某种程度上摆脱了这种困境,这一点尤其让人兴奋。于是国内学者,尤其是新进入这一领域的博士研究生们纷纷引用制度经济学家的理论观点作为自己的分析框架,从而使得围绕大学制度的讨论变得更为学术化、复杂化。这一讨论的初步成果之一,就是“现代大学制度”这一概念以及围绕这一概念所提出的相关研究结论的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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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十分丰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现代大学制度研究”课题组组长张德祥将现代大学制度定义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为保障大学有效地运行而形成的大学体制、法规和内部规程的一个总称”。

  国内较早开始对现代大学制度进行研究的学者王洪才指出,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特征是大学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适应性,即大学能够主动应答社会经济发展中提出的问题,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包括开放性、自主性、参与性、自律性。他认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该符合的基本要求包括:第一,建立大学信息公开制度,使社会更广泛地了解大学的运作过程和运作效益;第二,建立社会中介评估大学的制度,避免政府直接评估大学;第三,建立大学董事会制度,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大学管理;第四,建立专业化的大学管理制度,防止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互渗透和干扰。

  概念理解上的混乱一方面是由于对这一问题研究时间尚短,另一方面也说明大学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和丰富性。

  很显然,“现代大学制度”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现代”二字。自从大学这种学术组织产生以来,它就是一种制度化的存在,“大学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这一概念的发明者之所以提“现代大学制度”,显然是在有意无意地表明大学制度所具有的“现代”特征,同时也在暗示有些大学制度不具备“现代”特征。所以,要剖析“现代大学制度”的概念,应该从分析“现代”二字的含义入手。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现代”二字并非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时间概念。大学是近千年来被保留下来的为数不多的组织类型之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一些大学制度成了历史,如欧洲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但很多大学制度都保留了下来,至今仍然焕发着青春活力,如按学科组织教学活动的制度、学位制度等等。

  美国第一所研究型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自建校以来一直坚持采用研讨班教学、实验室学习和小班级、师生近距离互动的教学制度,100多年来几乎毫无变化。校长布罗迪对此感到非常自豪。他在建校125周年纪念演说中指出:“如果你今天进入霍普金斯大学的一个教室,如果你能够进入1878年建校2年之后的一个教室,你会发现它们实质上完全一样(也许powerpoint或幻灯投影仪是个例外)。”有效的大学制度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不会因为时代的发展而被淘汰。它们既是古老的,也是现代的,但将它们称为“现代大学制度”显然是不合适的。

  其次可以明确的是,“现代”二字也绝非是一个地理或空间概念。有研究者认为,现代大学制度是指我国自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大学学制。也有研究者将洪堡建立的德国柏林大学所确立的大学自治、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制度作为现代大学制度。

  王洪才批评了这种倾向,指出这样理解现代大学制度是步入了西方中心主义的误区。诚然,现代意义上的大学产生于西方,今天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很多一流大学的办学水平、教学科研质量在我国大学之上,但笼统地说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学制度是“现代”的,似乎有所不妥。

  事实是,西方的大学制度本身也是发展的、变化的。不要说将过去的西方大学制度称为“现代大学制度”极其荒谬,就是将今天的西方大学制度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范本也会陷入无所适从的泥淖。

  再次,“现代大学制度”应该具有非人(校)格性。不能盲目地将某个权威在某个时期或某个场合的言论视为现代大学制度的发展方向,也不能将某一所大学的制度安排视为现代大学制度的唯一模板。

  对于什么非“现代大学制度”进行了澄清之后,关于什么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应有之义就迎刃而解了。也就是说,“大学制度”是否具有“现代性”应该是具有客观衡量标准的,这一标准就是它的“有效性”。事实上,“有效性”才是所谓的“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价值选择,“现代性”不过是有些学者急于构建一种新的概念体系而给自己理想中的大学制度戴错的一顶帽子。

  “有效性”包括“效率”和“效益”两个方面。“有效大学制度”一方面是指有效率的大学组织制度安排,节约参与各方的交易成本是衡量一种制度是否有效率的核心指标;另一方面是指有效益的大学组织制度安排。

  大学是追求学术声誉最大化的学术组织,节约成本并非其唯一的管理目标。在某些情况下,一种组织制度安排即便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但只要能够确保决策的公平性、合理性,有助于最终取得良好的效果,也应该算是有效的。当然,效率和效益在多数情况下是统一的。例如,由学院行政领导(包括院长、副院长等)组成的院务委员会来对学院人员聘任、晋升、经费开支、招生等等事务进行决策比较节约时间,也更容易达成一致,看似很有效率。但事实上很多教学科研人员对于这种决策方式意见很大,对于他们作出的决策要么不配合、不执行,“消极抗争”;要么大吵大闹,激化矛盾。最终的结果不仅无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反而要增加很多协调成本。

  相反,由所有教授参与上述事务决策的制度安排看似增加了组织成本,却有助于减少摩擦成本,反而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