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常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的意见

  根据《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1〕12号)和《关于做好我市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常人社职〔202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重要举措,着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健全评审机制,促进评审工作与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制度的有效衔接。通过持续发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的动态激励作用,推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高品质发展,为常州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教研室(教科院)、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经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受处分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专业与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考核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在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

  (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能胜任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可初定一级教师。

  (1)198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

  (2)获得本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学历)。

  (2)高级教师学历破格: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大专学历满5年,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受聘一级教师6年以上,近5年的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申报人员取得学历前后年限合并计算,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任现职以来,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均继续教育学时符合以下要求。

  2010年12月31日以前,至少完成年均48学时继续教育任务;2011年1月1日以后,至少完成年均72学时继续教育任务。

  从2011年起,所有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均需参加由市人社部门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并考核合格,学时认定为24学时。《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需提供至2021年。

  按普通教师、乡村教师分类评审。依据《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评审的为普通教师职称;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评审的为乡村教师职称。

  (一)一票否决原则。参评对象凡有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师德自律“八要十不”规定,伪造申报材料、谎报或剽窃教科研成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晋升的专业技术资格,记入省、市两级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当年度的考核等第确定为不合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肃处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近三年内有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并被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查处且通报批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不得推荐评审。

  (三)多元评价原则。参评对象须接受学生满意度测评、师德综合考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教育教学理论考试、教科研能力水平测试、课堂教学能力考核(限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等。

  (四)违规无效原则。申报人员须经学校择优推荐,辖市(区)教育、人社部门初审盖章(呈报表),市教育局报市、省人社部门批准后组织评审、公示,评审结果批复公布后,由审批部门颁发教师专业技术证书等程序。违反本程序的评审视为无效。同时,学校在申报、核实过程中须做到公开岗位数和评审推荐上报人员名单。申报人员公开述职并展示教育教学及教科研等方面的实绩材料。

  2.教学质量综合考核表和教师政治思想表现(师德)考核表(见附件7、8);

  3.学生满意度测评表(幼儿园教师、只任教三年级以下的小学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非校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无需提供);

  12.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其他进修证明材料或培训机构打印的继续教育证明单;

  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0日。

  1.采取网上报送。拟晋升人员将规定的申报材料扫描后,按要求将扫描件上传到网上评审系统。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所取得荣誉、规定论文、论著等需原件扫描,复印件扫描无效。

  2.各相关学校要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拟晋升人员的材料,凡没有材料佐证的内容,审核人要注明审核意见,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全。拟晋升人员要认真填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和上传评审材料的扫描件,学校要对拟晋升对象填写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和上传的评审材料扫描件逐项严格审核,注明审核意见。拟晋升人员的名单、业绩成果、考核结果将通过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辖学校报送的职评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真实性和学历、资历等硬性条件符合要求,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5月下旬至9月中旬:部署2021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各地完成择优推荐工作,上报申报人员名单;完成职称多元评价工作;教师上传评审材料,学校网上公示评审材料。

  10月15日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申报晋升人员名单,完成评审材料上传工作。

  按苏价费函〔2002〕62号文件标准,高级教师200元/人,一级教师100元/人。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申报工作的管理,要按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含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和岗位设置的实际状况,严格按照教师个人申报、单位在推荐名额内考核推荐、各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空岗情况按不超过50%比例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存在备案制(聘用制)教师的学校,在根据规定算法核算推荐名额的基础上,可根据相关教师的申报级别,另增加1个名额。备案制(聘用制)教师与在编教师一并计数,须统一经校内推荐。

  未实行岗位设置的学校,推荐名额的算法为:专任教师数×推荐系数,具体要求为: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市一体化办学教育集团核心学校推荐名额可按以上方式测算名额的基础上再增加50%推荐名额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在不高于本文件规定的推荐系数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本地推荐系数,各学段的推荐名额不能互相借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先审核学校的推荐名额,各校再进行择优推荐,确定推荐名额时,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若小于1,则视为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多元评价结果按空岗数不超过50%比例择优上报(上报要求另发)。在乡村中小学、银河集团网址登录幼儿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申报一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教科研训部门职称申报可不受比例限制。

  校内兼任管理工作的“双肩挑”申报人员与专任教师申报人员一并计数,受推荐名额限制。

  对长期担任班主任和德育教育工作,实绩突出,多次获得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称号的教师,可优先推荐。义务教育学校人员申报高一级教师职称时,有交流任教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有支教援建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申报人员在申报高级职称时,城区学校申报人员在申报前的6年内须有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乡村学校交流任教经历或轮岗交流经历,乡村学校申报人员在申报前的6年内须有2年以上轮岗经历。

  自2023年起,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申报人员在申报高级职称时,城区学校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间须有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乡村学校交流任教经历或轮岗交流经历,乡村学校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间须有2年以上轮岗经历。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党校进修或函授学历证书,不能用于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002年起获得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的申报人员,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科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道德与法治、政治、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劳动技术、通用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

  “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

  中小学正校级人员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副校级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节;中层管理人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

  幼儿园园长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五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副园长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听课不少于120节;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凡不足普通教师课时量的“双肩挑”人员须提供《近五年学校“双肩挑”人员听课情况汇总一览表》(详见附件12)。

  取消参加职称评审人员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学科和所教学科等一致的要求,但教师资格证任教学段不低于职称申报学段(幼儿园教师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参加职称初定人员所学专业须与任教学科相同或相似。

  (1)刊物应为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等部门审批的国内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和学报,可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到“国内统一刊号”。市级以上报纸的教育版也被认可。

  (2)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物和省级以上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

  (3)核心期刊一般是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

  (4)凡在各种“增刊”“特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5)专著或教材是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且以在专著或教材上署名为准。

  公开课、示范课是指纳入教研室等部门、名师工作室和学校开课计划的教研活动,级别以活动主办单位级别为准,必须有活动的计划、安排、教案和听课评价表等原始材料。

  已经取得二级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如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或主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适当兼任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申报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每周除担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包括活动课程)外,还要从事6小时以上的个别咨询或团体心理辅导,并提交工作记录。其他方面的要求按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

  兼职从事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应按所教学科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兼做少先队工作方面所获奖励与其它学科同组奖励同等对待。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或少先队活动类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工作方面的论文可视作1篇专业论文,且仅限1篇。

  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称号的教师,可申报品德政治(少先队活动)学科,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少先队工作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研究论文需5篇以上。

  评审材料须经校内三级审核,理应齐全且可打开。若出现没有按要求填写信息(包括校内审核信息),或没按要求准备职评材料,或漏传材料,或上传的材料无法打开等情况,评审委员会不通知申报人员补传或重传。申报人员因上述情况没有通过评审,责任由所在单位和本人承担,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根据《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要求,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确定为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乡村教师,是指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学一线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

  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文件,加大对乡村教师职称政策倾斜力度,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且申报当年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5年以上,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3)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学历,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对获得县级以上政府综合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或师德方面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5)对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6)对兼任多门学科或转任其他学科的小学教师,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教师资格任教学科交叉认可,所有兼任学科或转任学科同等互认、业绩同等考量。

  (9)在乡村学校取得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应限定在乡村学校聘任。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5年的,应重新评聘。乡村教师高级职称聘用,单位有相应岗位空缺的,按照规定组织聘用;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评聘。

  (10)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且申报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二级教师,任现职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直接认定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将取得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原聘岗位调整设置为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并安排聘用,该人员退出后该岗位再行调整复原。

  各地、各校按照教师申报情况分类标注普通教师和乡村教师。评审结果公布将区分乡村教师职称和普通中小学教师职称,并在乡村教师的职称证书上作标记。乡村教师申报时可选择按普通教师或乡村教师其中一种类别进行申报评审。

  符合乡村教师申报评审条件的教师,若选择按照乡村教师类别申报评审的,将按照苏人社发〔2016〕202号文件要求进行政策倾斜,并且享受“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评聘”的规定。评审通过后,将受到“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5年,应重新评聘”的规定限制。

  符合乡村教师申报评审条件的教师,若选择按照普通教师类别申报评审的,将按照普通教师评审条件执行,且不享受苏人社发〔2016〕202号文件关于“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评聘”的规定。评审通过后,不受“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5年,应重新评聘”的规定限制。

  各辖市、区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学校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乡镇区划调整等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合理界定本地区乡村学校范围,每两年对乡村学校清单目录核查更新一次。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需提交一学年的教育教学活动方案。从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教师,需提交一学年康复训练方案及训练记录。从事巡回指导等工作的教师,需提交开展教育咨询、送教上门、指导随班就读等工作一学年的材料。其他方面的要求按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在公开课、评优课层次、论文要求方面适当放宽要求。

  16.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和聘后岗位管理制度,是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切入口,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依法治校、提高学校办学活力的重要保障。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按照省、市岗位管理聘用的相关要求,做好教师职务申报聘任工作。要强化聘后管理,调动被聘教师的积极性。要根据学校教师队伍实际情况提高专业技术岗位内部各等级岗位聘用条件,认真实行岗位周期考核,形成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动态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