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改革:“研究员”等4类职称分别设置国家标准

  9月17日,人社部办公厅、中科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家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对从研究实习员到研究员的4类研究人员分别设置了国家标准。

  意见拟规定了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4个职称的国家标准。研究实习员的标准为4个职称中要求最低的一个,包括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具备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一年见习期满。

  对于副研究员、研究员都设置了上一级职称工作年限的条件。如副研究员要求具备博士学位,并在助理研究员岗位任职满2年;或在助理研究员岗位任职满5年。研究员则要求在副研究员岗位任职满5年。

  国家标准中对研究员提出的基本条件包括,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面向科技前沿、国家战略需求或区域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等效项目。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等。

  根据意见的规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实行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国家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发展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区标准,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创新创造活力,鼓励在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岗位作出贡献。

  根据意见规定,职称评价也有“绿色通道”,对在信息、生命、空间、海洋等领域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及前沿引领技术突破,或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研究员职称。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外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不把教育、工作背景简单等同于科研水平。

  对特殊人才要打破常规、简化手续,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方式开展不定期评审,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或任职年限等要求。

  此外,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还介绍,未来将注重考察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职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等,不把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避免人才“帽子”标签化、永久化。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科技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就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尊重科研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自然科学研究特点的职称制度,发挥好职称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的自然科学研究队伍。

  1.坚持尊重规律。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遵循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科学合理制定评价标准,引导潜心研究、追求卓越,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2.坚持科学评价。聚焦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评价机制,实施分类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尊重和体现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价值的职称评价体系。

  3.坚持公平公正。推行同行评价,探索引入国际评价,保证职称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充分调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科技创新积极性。

  4.坚持以用为本。坚持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保障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使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业发展,满足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位,通过年度考核、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倡导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勇于创新、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坚守道德底线,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2.实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职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等,不把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避免人才“帽子”标签化、永久化。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不同岗位类别、不同成长阶段人才的特点,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并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对评价标准优化完善。充分考虑基础研究长期性、探索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着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鼓励创新、包容创新。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成效、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主要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科技服务满意度等。

  3.实行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国家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发展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区标准,着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充分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创新创造活力,鼓励在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岗位作出贡献。

  4.推行代表作制度。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资金数量等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的做法。丰富代表作形式,项目成果、研究报告、专著译著、技术标准规范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制度,保障代表作评价的公信力,代表作应在本研究领域内具有领先水平,具有较大影响力,或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

  1.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积极性和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市地或中央级科研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地方科研单位。推动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2.丰富职称评价方式。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议为主,加强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人员、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科技咨询人员等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认可和科学评价个人在团队中的实际贡献。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3.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民办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与公立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离岗创业期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

  4.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信息、生命、空间、海洋等领域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及前沿引领技术突破,或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研究员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外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不把教育、工作背景简单等同于科研水平。对特殊人才要打破常规、简化手续,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方式开展不定期评审,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或任职年限等要求。

  1.坚持以用促评。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或推荐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参加外部职称评价,并将通过职称评价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鼓励民办科研机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自主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

  2.加强聘后管理。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改变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的做法。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形成专家库动态优化机制,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完善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2.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和公示制度、评审结果备案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自律、社会监督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简化职称申报渠道和审核环节,加强评审信息化建设,减少申报表格和各类纸质证明材料。探索不同评价成果的衔接互认,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申报科研项目、申报人才支持计划等与职称相关的材料,可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减少重复提供材料和重复审核。在团队科研项目中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时,不要求个人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材料,可由科研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统一提供,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

  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自然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国科学院负责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基本评价标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区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队伍现状、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全面考虑改革推进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做好工作预案,细化工作措施,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实际和人才成长规律,不断深化改革,充分调动和尊重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创造精神,激发创新活力和潜力,鼓励他们争当科技创新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引导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实施。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

  四、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参加各级别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1.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报告并被采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4.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研究实习员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在研究实习员岗位任职满4年。

  1.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在科技咨询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或咨询报告被省级以上宏观决策部门采纳。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助理研究员岗位任职满2年;或在助理研究员岗位任职满5年。

  1.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影响因子的研究论文。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被国家宏观决策部门采纳。

  3.面向科技前沿、国家战略需求或区域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等效项目。

  《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77号)精神,我们会同中国科学院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科技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1986年建立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对调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加强自然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促进自然科学研究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及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中仍存在着评价标准单一、评价机制有待完善、用人主体自主权落实不够等问题。

  按照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中国科学院牵头承担了《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2017年7月至10月,我们围绕评价标准这一核心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全面梳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的文件,研究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评价标准;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通过问卷形式对12个省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情况进行调研,系统分析职称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018年3月,形成了《指导意见》初稿;随后召开部分省市和有关部门职称制度改革座谈会,集中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指导意见》聚焦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评价机制,提出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共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遵循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以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创新评价机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发挥好职称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的自然科学研究队伍。

  第二部分是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实行分类评价,推行代表作制度,科学设置评价标准。二是创新职称评价机制。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丰富职称评价方式,畅通职称评价渠道,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三是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促评,加强聘后管理。四是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优化职称评审服务。

  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对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部署落实工作等提出要求。

  (一)关于分类评价。根据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从事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分为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等三大类。提出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规模与成效、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主要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着重评价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科技服务满意度等。

  (二)关于评价标准。《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品德、能力、业绩的评价导向,建立尊重和体现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价值的职称评价体系。国家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科技发展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区标准,着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贯彻落实习在两院院士大会的讲话精神,对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评价标准注重考察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等,不把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避免人才“帽子”标签化、永久化。

  (三)关于代表作制度。为营造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潜心研究良好宽松的科研环境,《指导意见》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同时严格代表作审核制度,保障代表作评价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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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绿色通道。对适用绿色通道的人员进行明确: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及前沿引领技术突破,或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人才等。职称评审的破格权限放在省级层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破格评审的具体条件和要求。